法院司法廉洁教育PPT:审判工作中的廉洁履职边界|课件+讲稿
▣PPTX▧资源编号:DKB-1324发布时间: 2026-10-28更新日期:2026-10-28
资料预览
资源摘要
近亲属参与案件代理、熟人私下递送材料、律师在非工作场合约见、当事人借节日往来接近承办人员,这些情况并不都表现为直接干预,却可能逐步影响审判人员的独立判断。这份资料将案件接触、外部请托、利益关系和审判程序分开梳理,尤其说明社会关系、经济往来和亲属从业与具体案件发生交叉后怎样申报、回避,遇到异常过问又怎样形成记录报告闭环,适合法院干警、审判人员和审判辅助人员开展司法廉洁教育。
课件目录与内容框架
顺着审判权从案件接触、外部过问到利益回避和裁判形成的过程展开,此《法院司法廉洁教育:审判工作中的廉洁履职边界》PPT共16页。
PPT目录:
一、廉洁履职与制度框架
二、案件接触边界
三、外部请托应对
四、利益关系与回避
五、公正裁判导向
六、案例警示与行动清单
重点内容解读
第9—10页聚焦第四章“利益关系与回避”,把审判工作中容易被简单理解成“私人关系”的问题进一步拆成亲属关系、社会关系、经济往来和任职关系几种情形:夫妻、近亲属等与案件发生联系时需要依规申报,同学、战友、同乡、师生和前同事等社会关系则要结合案件实际判断是否足以引起对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合作投资、借贷、请客送礼等经济往来一旦与当事人、律师或其他案件关系人发生交叉,更容易形成实际利益牵连。课件随后把主动回避和禁止行为放在一起说明,既包括自行提出回避、按程序接受审查决定,也包括不与当事人律师不正当交往、不接受宴请礼金、不向案件关系人借款借物、不隐瞒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等关联事项。用于法院廉洁教育时,这一章能够帮助干警在案件实体处理以前就识别“关系是否已经进入案件”,把风险阻断在利益关系尚未真正影响裁判的阶段。
配套讲稿试读
节选一、案件接触不是越少越好,而是每一次接触都要有正当事由和正规渠道
审判人员办理案件,本来就需要同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依法接触,真正需要防范的是诉讼程序之外的私下会见和材料流转。诉讼参与人提交材料,应当引导通过诉讼服务、案件办理等规定渠道递交,不能因为双方认识或者对方声称事情紧急,就由承办人员私下接收来源不明的材料。亲友、律师或者案件关系人提出吃饭见面、喝茶沟通,也要先问这次接触是不是办理案件所必需、是否在规定场所和程序中进行、能不能形成正常工作记录。发现不当接触时,先明确说明案件必须依法依程序办理,再记录时间、地点、人员和具体内容,必要时报告并申请回避。把接触放到公开程序之中,并不是疏远群众,而是避免当事人产生“谁能私下找到法官,谁就更有机会影响案件”的错误预期。
节选二、利益关系真正需要处理的时点,是关系刚与案件发生交叉的时候
审判人员有亲属、同学、战友和正常社会交往并不意味着当然存在问题,风险在于这些私人关系是否与正在办理的案件产生实际联系。近亲属担任相关代理人、本人或者家人与案件关系人存在借贷投资、长期经济往来,或者曾经参与过与案件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应及时说明。不能因为自己认为能够保持客观,就自行判断无需报告;也不能等案件审理到一半、当事人提出质疑以后再解释关系。发现利益关联,应把事实和关系交由有权主体判断,需要回避的及时退出相应审判活动。回避以后同样不能私下了解案件进展、向承办人员表达倾向性意见。主动报告的意义就在于,在裁判形成以前先把可能影响公正的私人因素隔离出去。
节选三、请托记录要能够还原事实,而不是只留下“有人找过我”一句话
外部请托可能来自当事人,也可能经亲友、同学、律师、中介甚至内部人员转递。对方有时不会直接要求改变判决,而是先询问合议结果、审限进度、证据判断,或者提出“只是把这份材料交给承办人”。遇到这类情况,首先不要对案件实体作出回应,也不要替对方传递倾向性意见。记录时应写清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通过什么方式联系,涉及哪起案件,具体提出了什么要求,本人如何答复,是否收到材料或者财物;可以依规留存的聊天、通话和书面材料同步保存。性质暂时难以判断时,也不要因为不知道该归入哪一类就压着不报,而应通过正常渠道请示。完整记录能够证明审判人员已经及时拒绝不当请求,也让原本隐藏在私人沟通中的干预进入可监督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