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PPT:纪委监督哪些对象和履责事项|课件+讲稿
▣PPTX▧资源编号:DKB-1246发布时间: 2026-10-24更新日期:2026-10-24
资料预览
资源摘要
同一项重大决策,既要看党组织如何集体研究,也要看领导干部怎样履职、经办党员如何执行。这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纪委监督哪些对象和履责事项》课件沿这三个层次分别核对职责、权限、知情情况和实际行为,避免把参与同一事项的人笼统归为同一种责任。配套对照表列出不同对象的监督事项和可查材料,便于确定一次监督究竟查谁、查什么,以及哪些信息还需要进一步核实。
课件目录与内容框架
围绕“监督谁、查什么”编排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纪委监督哪些对象和履责事项》PPT共16页。
PPT目录:
一、监督对象清单
二、履责事项对应
三、权力运行监督
四、职责边界说明
重点内容解读
第7—10页通过第二章“履责事项对应”,把三类监督对象与各自应履行的职责逐项连接。第7页给出对应图,第8页关注党组织部署落实、组织生活和监督整改,第9页列出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选人用人及廉洁用权等事项,第10页转入党员义务、纪律执行和日常管理。讲稿说明,同一业务可以从不同主体的职责分别核查,但应区分谁参与决定、谁组织执行、谁承担经办任务。用于拟定监督清单时,可将一个检查主题拆成“对象—职责—实际行为—核查材料”四项,再选择会议记录、审批流程、岗位资料和整改结果相互印证,使监督从笼统检查“是否重视”转向核对具体责任是否履行。
配套讲稿试读
节选一:分层分类明确监督对象,分别核对职责与实际行为
第一类对象是党组织。材料将党组织作为监督体系的重要入口,重点关注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基层党组织等是否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是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抓好巡视巡察等监督反馈问题的整改。监督党组织,不只是检查会议有没有召开,更要看组织责任是否真正落到制度和行动上。第二类对象是领导干部,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和关键岗位负责人。领导干部掌握决策、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干部管理等职责,监督应重点关注其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或“一岗双责”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选人用人、廉洁用权、作风建设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方面的情况。监督关键少数,目的在于推动权力规范运行、责任有效落实。第三类对象是党员。党员监督不是只关注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而是面向全体党员,重点看是否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行党员义务、参加组织生活、执行组织决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在工作和生活中是否守住纪律底线。对党员的监督要结合其岗位职责、组织生活和日常表现,不能脱离事实凭印象评价,也不能将一般工作差错一概上升为纪律问题。这三类对象并不是互相隔离的。例如,某项重大决策既涉及党组织是否履行集体领导责任,也涉及相关领导干部是否按程序履职,还涉及经办党员是否依规执行。监督时可以从不同角度核查同一事项,但必须分别看清每个主体的职责、权限、知情情况和实际行为,不能因为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不加区分地将责任推给所有相关人员。监督对象的具体范围还应结合组织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监督职责分工和适用规定确定。不能因为某人参与了一项工作,就当然认定其属于同一层级、同一方式的监督对象;也不能因为某项工作由业务部门承办,就忽略其背后的组织领导责任和干部履责情况。清单要明确“谁在什么职责范围内接受监督”,使监督对象清楚、监督事项可对应。
节选二:监督领导干部履责,既看程序材料,也看实际用权
监督领导干部,要把握“关键少数”的特点,重点看其是否带头执行制度、规范使用权力、主动接受监督,以及是否把责任传导到分管部门和具体岗位。对主要负责人,要关注其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和督促责任落实的情况;对班子其他成员,要关注其是否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三重一大”决策是监督领导干部履责的重要事项。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应重点关注是否按适用议事规则履行集体研究程序,是否充分听取意见,是否存在个人擅自决定、先执行后补程序、拆分事项规避决策或对不同意见不作记录等情况。监督既要看程序,也要看决策依据、风险评估和执行反馈,但不能以监督名义代替有权主体作业务决策。选人用人方面,要关注是否坚持规定条件和程序,是否存在打招呼、说情干预、任人唯亲、考核评价失真或相关材料不实等问题。监督应围绕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执行、意见征求、考察评价、回避要求和结果公示等具体环节展开。对具体情况应依干部管理权限核查,不能仅凭传闻或个别评价认定违规,也不能因程序材料齐全就忽略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干预行为。廉洁用权方面,要关注领导干部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是否违规干预项目、采购、资金、审批或执法事项,是否存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礼品礼金或其他利益安排。监督应围绕具体事项、接触对象、决策过程和相关记录展开,既不放过明显异常,也不把正常业务联系或未经核实的情况直接认定为违纪行为。监督领导干部最终要回到职责和行为本身。不能简单认为分管领域出现问题,分管领导就必然承担同等责任;也不能以“已经交给下属办理”为由当然免责。应结合职责分工、是否知情、是否有条件履职、是否采取提醒和防控措施、发现问题后是否报告整改等情况,按照适用规定分析责任。监督的重点,是查清责任是否履行、权力是否规范、问题是否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